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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费报销附件要求

类别 附件名称 要求与说明
租车费 发票 1. 应当租赁正规公司所属车辆,原则上不得租用个人车辆。。
2. 发票应在“备注”栏中注明用车具体信息,或另附出租方出具的用车记录单。用车信息需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牌号、车型、租用时间、行程地点、里程费用等内容。
3. 单次行程租车费用≥20000元,须提供学校与出租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。临时租用等特殊原因需补签合同的,报销时须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。
4. 单笔支付金额≥1000元,需提供支付凭据或采用对公转账。
5.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,从严审批租用车辆,原则上实行 “一事一租”,不签订固定期限租车合同。
用车结算单/合同
支付记录(如有)
其他相关费用 油电费、路桥费、临时停车费等费用发票 1. 需与对应租车发票一并报销。
2. 不得报销与私车公用有关的租赁费、油电费、过路过桥费、停车费、保养维修费等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