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车费报销附件要求
序号 | 附件名称 | 要求与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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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发票 | 1. 公务外出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,各类经费均不得报销与自驾车(含私车公用和租车自驾)有关的租赁费、加油费、过路过桥通行费、停车费、保养维修费等费用。
2. 租车发票应在“备注”栏中注明用车具体信息,或另附出租方出具的用车记录单。用车信息需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牌号、车型、租用时间、行程地点、里程费用等内容。 3. 单次行程租车费用≥20000元,需提供租车合同。因临时租用等特殊原因需补签合同的,报销时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。 4. 单笔支付金额≥1000元,需提供支付凭据或采用对公转账。 5. 野外考察期间,租用个人车辆的报销附件及要求详见”野外考察差旅费”的相关要求。 |
2 | 用车结算单/合同 | |
3 | 支付记录(如有) |